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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可如何通过人民法院实现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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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9-21 浏览次数: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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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家庭暴力,可如何通过人民法院实现自我保护
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行为,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生命安全,而且也破坏家庭和睦、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和第二十七条“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规定,遭受家庭暴力可向受害人或者加害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受害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的证据,可以是伤照、报警记录、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加害人保证书、加害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杨锦云律师
电话:13559056560、
275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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