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 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本所秉承“专业、协作、品质、品牌”的执业理念,竭诚为您提供优质、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欢迎加入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网站!
 

招聘启事
一、执业律师(若干)
职位名称:
专职律师
招聘人数: 若干
工作年限: 不限
工作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
资质要求:
1、男女不限,年龄不限,形象气质良好;
2、有良好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及较强口头沟通能力,擅长书写各类法律文书;
3、已取得律师执业证;
4、工作认真负责,勤勉敬业,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吃苦耐劳,能够承受一定工作压力;
5、面试合格后能保证工作时间一年以上;
6、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无不良的从业投诉记录。 

二、律师助理(若干)
职位名称:
律师助理
招聘人数: 若干
资质要求: 通过司法考试
工作年限: 不限
工作地点:泉州台商投资区
岗位职责:
1、 协助律师处理相关业务;
2 、办理事务所交办的工作;
3 、在律师指导下进行法律调查和研究;
4 、准备客户的各种相关法律文件;
5 、庭审前的准备工作。
6、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及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

三、财务人员
职位名称: 财务管理
招聘人数: 1
学历要求: 不限
工作年限: 不限
工作地点: 泉州台商投资区
任职资格:
1、财务,会计,经济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会计任职资格;
2、具有扎实的会计基础知识;
3、熟悉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
4、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工作能力,工作踏实,认真细心,积极主动;
5、具有良好职业操守及团队合作精神,较强的沟通、理解和分析能力。

应聘方式:

应聘者请将简历及个人生活照片以正文形式通过邮件发至[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谢律师          电话:13960351166
地址: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龙苍嘉园商住楼1幢302室 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我所主任谢竞忠律师应聘以下单位为常年法律顾问单位:
1.泉州源利鞋材有限公司
2.泉州佳益模具有限公司
3.泉州展益模具有限公司
4.惠安京华织唛有限公司
5.泉州市锦盛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6.惠安县市场服务中心
7.泉州兴源典当有限公司
8.福建坚石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9.厦门东方设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10.泉州市华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11.泉州市东日电器发展有限公司
12.惠安德祥工贸有限公司

13.福建泉州共辉石材工艺有限公司
14.泉州市惠兴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15.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

16.香港佳美集团
17.泉州圣莎拉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18.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城厢区霞林片区改造安置区建设工程项目部
19.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泉州奇星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栏
法学理论
新闻消息
本所动态
地 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
镇龙苍嘉园商住楼1幢302室
电 话:0595—27552233、27551133
传 真:0595—27551133
 
您当前位置-首页-公告栏  
刚刚颁布:最高法院、人社部关于劳动争议裁审衔接最新意见
来源:最高法院、人社部  作者:华睿创新中律教培  发布日期:2017-11-10  浏览次数:22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

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7〕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以下简称裁审衔接)机制建设,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一些地区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工作,促进了劳动人事争议合法公正及时解决,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从全国来看,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在各地区普遍建立,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加强裁审衔接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做好裁审衔接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落实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以及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有关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逐步建立健全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仲裁的独特优势和司法的引领、推动、保障作用,合力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和法律适用标准

(一)逐步统一裁审受理范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规定,逐步统一社会保险争议、人事争议等争议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要改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立案制度,依法做到有案必立,有条件的可探索实行立案登记制,切实发挥仲裁前置的功能作用。

(二)逐步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等原因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等形式明确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高级人民法院要结合裁审工作实际,加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建议。

三、规范裁审程序衔接

(一)规范受理程序衔接。对未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对已受理的,应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该案的受理情况告知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决定该案件终止审理。

(二)规范保全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对在仲裁阶段可能因用人单位转移、藏匿财产等行为致使裁决难以执行的,应告知劳动者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劳动者申请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转交申请书及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人,并通知仲裁委员会。

(三)规范执行程序衔接。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向有执行权的人民法院移送先予执行裁决书、裁决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证明材料;接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仲裁委员会裁决书、调解书的执行工作,加大对涉及劳动报酬、工伤保险待遇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人事争议等案件的执行力度。

四、完善裁审衔接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分析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形势,互相通报工作情况,沟通协调争议仲裁与诉讼中的受理范围、程序衔接、法律适用标准等问题,推进裁审工作有效衔接。

(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信息和统计数据的交流,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争议案件处理情况追踪,做好裁审对比情况统计分析,不断改进争议仲裁工作,人民法院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要建立健全案卷借阅制度,做好案卷借阅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电子案卷借阅或通过信息平台共享电子案卷,并做好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

(三)建立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指导制度。各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疑难复杂、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研讨和交流,开展类案分析,联合筛选并发布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审法律适用标准、规范裁审自由裁量尺度、服务争议当事人等方面的指导作用。

(四)建立联合培训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通过举办师资培训、远程在线培训、庭审观摩等方式,联合开展业务培训,增强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提高裁审衔接水平。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工作,将其作为推进建立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的重要措施,纳入劳动人事关系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处理工作布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结合当地实际联合制定实施意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人民法院要明确由一个庭室统一负责裁审衔接工作,各有关庭室要积极参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市、县裁审衔接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推动裁审衔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政策引导和宣传力度,增进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审衔接工作的了解,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为合法公正及时处理争议营造良好氛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1月 8日

上一篇:最高法: 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不承担赔偿责任
下一篇: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友情链接: 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司法厅 泉州市司法局 中国法院网 泉州市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网 人民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Copyright 2012 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