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地 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 镇龙苍嘉园商住楼1幢302室
电 话:0595—27552233、27551133
传 真:0595—27551133
|
 |
|
|
|
 |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
|
法院是否应依职权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
|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和《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等规定,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其届满的后果是实体权利的消灭,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且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在当事人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法院不能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完成;保证期间的目的在于保护保证人利益,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间的利益关系,敦促债权人尽快行使权利,保证期间完成的法律后果是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关系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应属于法院审理案件的审查范围。故不论保证人是否抗辩,人民法院对保证期间是否已超过的事实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进而确定是否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洪春红
电话:0595-27551133
|
上一篇:离婚协议常见的四个问题
|
下一篇:九大招让诉讼时效超期的借贷案件死而复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