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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通道”之争,析产事实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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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通道”之争,析产事实定案
案情简介
1996年间,李×炎经惠安县人民政批准在惠安县××村基建三层楼房一座,其四至中的南距李×海宅墙3.05米-3.30米。李×炎以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在2009年9月沿自己的墙边自北向南堆放石块,占用长度13.4米,占用宽度1.2米,甚至在东边李×金住宅的围墙外至村道堆放石板,占用通道0.6-0.85米,阻碍李×炎与他人车辆通行为由,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海及其配偶李×珍清除堆放石块,排除妨碍,确保李×炎正常通行。惠安法院依据李×海及其配偶李×珍提供的证据、答辩事实和理由以及法院现场调查核实,认为涉案通道足以让李×炎和家人以及拥有的二轮、三轮机动车辆正常通行,驳回李×炎的诉讼请求。李×炎不服惠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堆放的石板是否影响李×炎的通行。本案应注意的是析产事实。
一、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在该通道放置石块石板的原因。
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在1994年翻基建设现居住的二层石楼房,并于1995年基建完成。因李×炎威胁强占李×海及其配偶李×珍的基建地皮,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屈于弱小,为避免事端而不得已将厝基前移,这也导致二人房屋基建计划没有全部完成,故二人只得将原已一次性购买的基建准备用的石块及石板放置在二人自家的东面厝边和围墙至今,放置范围也是在二人二楼阳台投影线内,二人不存在故意逐步堆放。
二、李×炎与李×金相邻的间道并非李×炎唯一通行通道。
在李×炎房屋北面仍有门和一村道,且在李×炎与李×金房屋相邻处也留有一通道,在其门口埕西也有通道(只是这些通道最后都被李×炎自行围筑堵塞而不能通行)原宗地应留的邻里通道也被李×炎建为厝,导致道路不通。
三、李×炎已在此居住十六年之久,该石板石块放置于此由来已久,李×炎十六年如一日的使用该通道,甚至进行旧厝翻建改造,李×炎上述行为已充分证明了目前该通道现状并未影响生产、生活,诉称没有事实根据,也显然证明了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堆放石板石块的行为并未阻碍李×炎的通行。
四、本案应注意双方的房屋用地即宅基地是双方的父亲李路成分家析产而得,内部已经划分确定下来。通过李路成在1987年政府确权的《建筑用地许可证》中关于用地及建筑物的平面图中的四至情况,关于东至春和处(即现邻居李文金处)距离为0.45米即相邻通道为0.45米,但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在分得父亲李路成的宅基地后已多出1.5米作为相邻通道。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人民法院有权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行使自由裁量权,因此,惠安县人民法院“从对现场测量的数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并认定李×海及其配偶李×珍堆放石板石块的行为并未阻碍李×炎的通行,显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
案件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的李×海及其配偶李×珍没有侵犯相邻权的原因正好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正好印证了一句俗语,“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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