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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 镇龙苍嘉园商住楼1幢302室
电 话:0595—27552233、27551133
传 真:0595—275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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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相关规定,指定本提示。委托人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前,请认真阅读本提示。
一、律师执业必须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只能在一家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必须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不得私自收案。
二、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应按有关收费标准向律师事务所交纳律师费,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法定的收费凭证。律师不得私自收费。
三、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必须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职的原则,不得就委托事项的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对委托事项的结果作出虚假承诺的,委托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投诉。
四、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可以作出独立的职业思考和判断,不受委托人干扰。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做出与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悖的行为。
五、律师不得胁迫、诱使委托人从事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委托人有权拒绝律师提出的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意见和建议。
六、律师执业行为应当遵循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可能受到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委托人有权监督律师的执业行为。律师违反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委托人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投诉。
本《提示》由福建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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