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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未及时删除侮辱帖的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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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站 作者: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6-09-21 浏览次数: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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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未及时删除侮辱帖的网络服务商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规定的财产损失。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用户提供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人格权,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较广,危害大,为法律所不容许。网络经营者有义务净化网络环境,阻止粗俗、侮辱、诽谤、造谣、反动等违法不当言论在网络传播。网络经营者获悉不应传播信息后,就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未阻止,或未及时、有效阻止的,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郭婷婷律师
电话:2755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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