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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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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履行与债权债务关系
在买卖关系中,买受人收取出卖人货物后,对收货事实进行确认后,应支付货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根据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可视为同时支付,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凭收货凭证足可以主张权利,没有必要要求买受人出具欠款条,欠款条是欠款关系的确认,如果欠款条上有约定还款日期的,应从约定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没有约定的,视为履行期限不明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有相同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二)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
买卖关系中出卖人接收欠款条的,说明出卖人同意认可该欠款关系,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该欠款关系属于合同性质,只有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债权人的权利才受侵害,由于该欠款条没有还款日期,因此,只有在债权在主张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权利才受侵害,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如果认定诉讼时效从出具欠款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相当于认定债权人在签订合同时权利即受侵害,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程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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