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 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法学理论
法律法规
法律实务
新法速递
地 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
镇龙苍嘉园商住楼1幢302室
电 话:0595—27552233、27551133
传 真:0595—27551133
 
您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担保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2015]民一他字第9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答复》[(2014)民一他字第10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苏民他字第2号《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债务发生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这一问题,不应单单只运用上述最高院民一庭给各地高院的复函或答复,该批复或复函系针对具体个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不属于司法解释性质,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考虑到配偶一方往往没有享受其利益,一般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并非所有担保之债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重点还应考量该担保之债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密切相关。就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设立的保证债务而言,如果其对外担保并收取了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用于家庭生活的,那么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则担保人的配偶应对该担保之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相反,若所涉担保与担保人夫妻共同生活没有关联,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为夫妻共同财产带来收益的,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担保人的配偶无需承担偿还责任。


洪春红

电话:0595-27552233
上一篇: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
下一篇: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友情链接: 福建省律师协会 福建省司法厅 泉州市司法局 中国法院网 泉州市律师协会 中国法律网 人民网 北大法律信息网
Copyright 2012 福建泉台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