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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的,还能反悔吗?
    【案情介绍】:A与B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C。2013年6月,A与B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涉案房屋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离婚后所有权归儿子C所有,在孩子成年之前由B代为管理,2013年12月19日,A在报纸上发表撤销赠与声明,声明撤销对B个人及对儿子C的赠与。C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义务。那么,赠与给子女的房屋是否能够任意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综上,A与B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房屋赠与是一种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动机,除非A举证证明涉案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可变更或撤销等情形。且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与子女关系、解除婚姻关系等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A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在A与B已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A请求撤销赠与合同,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洪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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