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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设计、监理合同未经招标的效力问题的认定及被判定无效后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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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建筑监管行政部门对设计、监理等招标问题的管控与法律规定有所偏差。应招标项目未通过招标直接签订合同的比比皆是。具体达到何种规模的监理合同必须通过招标,以及未经招标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处理?以下几点法院意见可以参考:
合同效力问题判定:
1、(2013)江宁民初字第3684号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本案中,案涉汤山敬老院工程系被告汤山街道办即政府投资开发建设,且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故汤山敬老院项目的设计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但王保胜承接案涉工程的设计任务并未经过招标程序,且王保胜没有相应的设计资质,故王保胜与汤山街道办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2016)苏09民终1740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因案涉小区工程的监理活动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故响水城投公司与亨达监理公司所签订的案涉委托监理合同均无效。
3、(2016)最高法民申701号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对08号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否错误问题。原审已经查明,涉案08号合同所约定的内容为厂房和办公楼施工图设计,一期设计费39.8万元。合同签订后,瑞林公司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并交付给圣来公司,圣来公司也委托安徽大地公司进行审查,结论为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和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对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勘查、涉及、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规定,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所以,原审法院据此认定08号合同有效,事实清楚,依法有据,并无不当。(理解:08号合同费用在50万以下,故未招标仍然有效,但是,如若超出50万,未招标无效)关于原审判决对NERIN.XM2011建筑(设计)第09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下称09号合同)无效的责任认定是否错误。原审判决已查明,09号合同所约定的“圣来·阳光城”项目为商品住宅,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该合同的签订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圣来公司和瑞林公司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处理: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民申字701号案中,最高院认为,圣来公司和瑞林公司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对于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09号合同的标的属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无法适用双方返还的处理原则,只能折价补偿。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上述事实和双方的过错,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减去瑞林公司不需要再履行的附随义务部分的价款,酌定双方各半承担责任,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认定的事实亦清楚明确。
关联法条:
1、《招投标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4、法释[2004]15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三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吴幼红
05952755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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