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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能否直接拍卖担保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不能直接对担保人夫妻共同房产进行拍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故法院可以对担保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8条规定:“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及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担保人对房产份额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视为双方等份共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规定,应由案外人即担保人配偶或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起析产诉讼,待法院判决生效后再对查封的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在析产诉讼期间,中止执行,否则不能拍卖该查封房产。
 


杨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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