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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电缆线杆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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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电缆线杆引发的纠纷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11日晚,翁某驾驶摩托车至住在红星农场附近的好友何某家喝茶聊天,一同前往的还有二人的好友曾某、吴某、庄某等人。聊到9点左右,翁某觉得天色已晚,便告别畅谈正欢的好友,从何某的住处往自己松溪的家出发。四月正是春雨绵绵之际,再加上天已经全黑,视线较为模糊,翁某根本无法将路边的一草一木看得极为清楚,只能凭着感觉向家的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董埔石仔厂路段时,突然间,车子被不明物体绊倒,翁某也随之从车上摔倒在地,导致左脚肿的厉害,无法行走。模糊间,翁某才依稀看到一根电缆线杆横在路边,自己的摩托车也倒在一旁。由于事发地点距离翁某出发的地点即好友何某的住所不远,翁某当场立即打电话给何某,说自己在路上摔倒了,叫何某等人赶紧过来帮忙。也是翁某运气还算不错,当晚在何某家泡茶的曾某、吴某等人还在何某家里闲聊尚未离开。因此,何某便马上叫曾某等人一同赶往现场帮忙。何某等人到达现场时,看到摩托车倒在电缆线杆的不远处,翁某则倒在电缆线杆旁呻吟,表情看起来非常痛苦,膝部肿起,无法站立。于是,何某等人立马拨打120将翁某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0医院进行救治。由于过于匆忙,何某等人于事发当晚都忘了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
第二天,当何某等人从医院看望翁某回来经过现场时,发现电缆线杆的所有人某电信公司派人在现场进行清理,何某等人这才想起,这根电缆线杆被折断后,已经横在路面20多天都没人来清理,一出事,电信公司就马上派人来清理,把电缆线杆挪到路边,并用石灰粉将电缆线埋起来,于是,何某等人便将此事告知翁某家人。随后,翁某家人便拿相机赶往现场进行拍摄取证,但是现场已被某电信公司破坏,只能拍到某电信公司清理后的现场情况。而翁某被送往180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医院诊断,翁某伤情为左胫骨平台、腓骨小头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翁某的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伤情稳定后,翁某便以某电信公司为被告,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电信公司依法应赔偿自己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万多元。
庭审中,某电信公司抗辩称,翁某请求让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因为,翁某对自己的事故是如何发生的根本说不清楚,提供的现场照片,电缆线杆和电缆线之间有明显的间距,电缆线杆是倒向路外的山坡上,而电缆线是沿水泥路的外侧平行放置于路边,根本没有横在路中,翁某是不可能同时被处在不同位置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绊倒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外侧的路上有散落较多的水泥砖块,而且路面上洒满了施工的泥土、石仔,很容易造成路面行走的机动车尤其是二轮摩托车打滑,所以,不能排除翁某自己撞到水泥砖后摔倒致伤的因素,也不能排除翁某骑摩托车因路面打滑摔伤的因素。另外,翁某受伤的事故,应是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应由翁某自行承担责任。
因此,为证明自己被某电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杆及电缆线绊倒受伤的事实,翁某向法庭申请证人曾某、吴某及作为该村巡逻队的吴某出庭作证,对事故发生当晚的情况进行说明,同时,曾某及吴某均强调,当时在现场,除了电缆线杆及电缆线足以绊倒翁某外,并无其他可令翁某摔倒的物品。翁某称,途径董埔石仔场路段时,因当时天色已晚,且下着小雨,正常人置于这种环境下,视线都会较为模糊。而某电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杆夜晚能见度低,小车开着车灯都未必能看到,何况是摩托车。再者,该电缆线杆及电缆线横在路中央,并占据道路的三分之一,若是在天气晴朗的白天,都会阻碍通行,何况是在下雨的夜晚。因而,翁某认为,其被某电信公司所有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所绊倒是无可厚非的。
经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翁某无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松溪村董埔石仔场路段,因晚上且下小雨视线不好,加上自己遇到险情时处理不当,被该路段某电信公司所有和管理的一条折断的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某电信公司对其所有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疏于管理,以致电缆线杆断折、电缆线坠落路面有碍过往车辆通行,未能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翁某无证驾驶及遇险时处理不当,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作出后,某电信公司不服,依法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
【案情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物件致人损害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在本案中,某公司作为本案涉及的电缆线杆和电缆线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及时对断折的电缆线杆和坠落在路上的电缆线进行管理维护,排除不安全隐患,保证该路段车辆、行人通行的安全。显然,某电信公司的不作为是本案事故发生的起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翁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翁某在本案中只需对加害事实、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翁某提供的证据可以互相印证,已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已尽到了举证责任。关于加害事实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翁某在诉讼中只需要说明,而非证明,无需提供特别的证据予以证明。某电信公司要免责,应当对加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自己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某电信公司在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总结】
在此,提醒大家,在碰到类似的情况,比如被悬挂物或者搁置物砸伤时,第一时间应明确该物品的所有人及管理人,以便维护自己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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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起诉变更离婚时已协议的婚生女抚养权,能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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